网售假药 被告人获刑10年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2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丛培军
近日,巩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易某涉嫌销售假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巩留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10年,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43万元。
为牟取非法利益,易某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宣传销售无商标、无生产厂家、无药品批准文号的“风湿骨痛丸”。直播中,易某声称该“风湿骨痛丸”具有治疗腰腿疼痛、类风湿、腰椎间盘突出等功效,并诱导粉丝通过微信购买。
自2022年起至案发时,易某销售“风湿骨痛丸”金额达50万余元。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易某通过网络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巩留县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守护群众身边的“药瓶子”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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