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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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告

  新疆联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伊米提·热合曼、凯萨尔·艾萨、艾尔肯·麦麦提尼亚孜诉新疆联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轮劳人仲字(2025)14号),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被申请人新疆联皓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申请人伊米提·热合曼支付拖欠工资40000元、向申请人凯萨尔·艾萨支付拖欠工资36220元、向申请人艾尔肯·麦麦提尼亚孜支付拖欠工资18000元。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轮台县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公 告

  本委受理的〔2024〕1066吕哲月诉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橙益信息咨询中心、〔2024〕1127王延豹诉新疆润泽嘉成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新疆新泰众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新疆同驰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晟达机电工程经销部、〔2024〕131车容容诉新疆九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5〕25张欣诉新疆东鑫云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2025〕159王云侠诉第一被申请人新疆全优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高新区(新市区)长春南路茶然居茶坊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上述单位、个人送达以上案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河南东路781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 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开庭公告送达

  本委受理的〔2025〕189-4白洁诉新疆方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25〕287魏杨禄诉新疆中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2025〕249艾合买提·库尔班诉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橡胶总厂、第三人乌鲁木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2025〕184张昊诉新疆伟达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2025〕166王洁诉新疆众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25〕169郝加涛诉新疆创友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025〕334-1刘春、〔2025〕334-2邱翠琴、〔2025〕334-3马艳、〔2025〕334-4刘星海、〔2025〕334-5马春花、〔2025〕334-6马晓丽〔2025〕334-7刘文正诉新疆青格达食品有限公司、〔2025〕317苏燕燕诉新疆华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现场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开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现依法向以上单位(个人)公告送达上列案件的法律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委定于答辩期满后的2025年6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地址:乌鲁木齐市河南东路781号四楼)开庭审理本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按缺席审理此案。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新疆创域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洪涛):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彭继权与你单位因工资等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4)第386号仲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件退回,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7月15日至2023年12月15 日工资 75000 元。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昌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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