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了“潘飘飞丝”洗发水 法院判决:侵权者赔偿150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0
A+ | a“潘飘飞丝”洗发水,是不是感觉挺眼熟?潘婷、飘柔、海飞丝……难道是三家出了联名款?原来是不法商家把三大品牌名拆分重组成的“山寨货”。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广州宝洁公司发现,隆某公司和吴某竟然将一些知名商标进行拆分和重新组合,恶意申请注册“潘飘”“潘飘飞丝”“肤仕佳”等商标,还将这些商标用于与广州宝洁公司产品包装、装潢高度相似的同类产品上,遂将隆某公司和吴某起诉至白云区人民法院。
隆某公司抗辩称,涉诉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广州宝洁公司持有的“舒肤佳”“海飞丝”“潘婷”“飘柔”等商标并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未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即便法院认定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也应当综合考虑公司并非恶意侵权,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
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标识的文字是在涉案注册商标“潘婷”“飘柔”“海飞丝”的基础上取部分文字组合而成,被诉侵权标识的图形为“肤仕佳”及英文、盾牌图形组合。中英文的排列顺序、字体大小、字形倾斜角度等均与广州宝洁公司商标高度一致,盾牌外形、绘制颜色、设计风格也与广州宝洁公司对应商标极为近似。
隆某公司、吴某未经广州宝洁公司或其他权利人的授权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涉案被诉侵权标识,构成对广州宝洁公司涉案20个商标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隆某公司、吴某的行为主观明显具有“搭便车”的故意,客观上使得消费者易误认被诉侵权产品为广州宝洁公司的产品或误认与广州宝洁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隆某公司、吴某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综上,白云区法院依法判决:隆某公司、吴某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广州宝洁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150万元。
据4月8日“广州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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