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年前犯的“老错误”成解雇新理由 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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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十几年前犯下的错,如今竟让员工丢了饭碗,究竟为何?近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判决某房地产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余元。
张先生于2008年进入某房地产公司工作。2012年,张先生在工作上失职,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公司对其进行了处罚,并把他调到其他门店。张先生接受处罚后继续在公司工作。
2023年1月,张先生因病向店长请假回家养病。可没想到,2月底公司突然跟张先生说要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张先生在2012年失职犯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以及2023年1月到2月这段时间缺勤,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作出这个决定时,没有向工会备案。
张先生认为,自己在2012年工作中的过错,公司已作出处罚,如今回家养病履行请假手续,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在和公司协商未果后,张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张先生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明,2023年1月他是因病请假,手续齐全,公司称张先生缺勤违反规章制度,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若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决定处罚,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进行。2012年张先生的失职事件已在当时作出相应处理,公司在2023年又以此事认定张先生违反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是公司给自己扩大了权利、加重了劳动者责任。此外,公司在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时没有向工会报备,属于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可认定,张先生与公司从2008年10月起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为无锡市最低工资标准,综上,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张先生支付赔偿金66120元。 据4月3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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