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事问晓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2
A+ | a兼职多份工作 误工费咋计算?
乌鲁木齐市贺先生咨询:韩某驾车将我撞伤,交警部门认定他负全责。我们就医药费等达成一致意见,但对误工费赔偿标准产生分歧,因我除了一份固定工作外,还在2家公司兼职会计。请问,韩某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我的误工费?
晓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系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你的实际收入由一份固定工作收入和多份兼职会计工作收入组成,应当按你实际损失,即近三年银行流水确定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交强险系强制保险
保单“次日零时生效”约定无效
乌鲁木齐市张先生咨询:2024年12月5日,我在某保险公司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收费确认时间分别为2024年12月5日9时20分及2024年12月5日9时21分,保险期间均为2024年12月6日0时0分起至2025年12月6日0时0分止。投保当日16时50分,我驾车撞伤孙某,致其十级伤残。我到保险公司理赔,对方称事故并非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保险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晓法:交强险系强制保险,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如果保险公司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在合同订立后便不能立即得到保障。因此,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违反强制性规定,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费到保险单约定的起保时间段内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增加了机动车在此期间运行的风险,不利于第三方权益的保护,应为无效。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你驾车撞伤孙某的交通事故发生在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间之前,故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本期由新疆法制报社法律专家库成员、新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睿提供支持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建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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