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为催费公布业主个人信息 法院:侵害个人隐私,赔礼道歉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01
A+ | a近日,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公司擅自将业主个人信息公布在业主微信群而引发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
2024年6月,雅安市名山区某小区百余名业主觉得物业公司管理不善,拒绝支付物业费。多次催收无果后,物业公司将其中几户业主诉至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握手言和。
事情本该告一段落,但物业公司随后将业主付某的个人信息公布在业主微信群,以此提醒还未支付物业费的业主赶快支付。付某看见后,要求物业公司删除该消息,可物业公司并未理会。付某认为,物业公司未经同意,擅自发布其未公开的个人信息,损害其合法权益,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经法院核实,涉案微信群系该小区业主群,加入该群需认证身份信息,入群后还要将昵称改为业主房号。但身份信息只对审核员公开,并非对群里的所有人公开。此外,付某的微信ID虽然也是个人信息,但并不能以此来断定付某愿意让物业公司将其信息公布在微信群中。
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作为小区业主,按照统一的入群要求使用真实个人信息加群,随后改名为业主房号是基于参与小区管理的意图,并非出于向不特定大众公开个人信息的主观意愿,也没有承担可能由此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的心理预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自主公开个人信息应当出于自愿、主动的本质特征,不应当认定其个人信息为公开信息。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物业公司向付某赔礼道歉。
一审宣判后,物业公司不服,向雅安市中院提起上诉。雅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信息的核心在于“可识别性”,即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的自然人,包括对个体身份的识别和个体特征的识别,比如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处理。本案中,业主使用真实姓名加入业主群,并不是公开个人信息。物业公司擅自将业主个人信息发布在业主微信群,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据3月27日《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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