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玩“鬼屋”撞破头责任咋划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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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赔偿纠纷案。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鬼屋”经营方承担70%的责任,未成年人承担30%的责任。

  周末的一天,未满14周岁的中学生范某与同学前往一家“鬼屋”游玩。工作人员查验门票并询问了姓名、年龄,两人如实作答。

  见两人无成年人陪同,工作人员也没有禁止其游玩,而是要求两人各填写一份免责声明。为避免麻烦,范某和同学在“是否为未成年人”一栏中勾选了“否”。之后,工作人员允许其开始游戏。不料,游戏过程中,范某在与工作人员装扮的“鬼”互动时,因受到惊吓仓皇逃跑,途中撞到门把手,导致额头受伤,经医院治疗,缝了10多针。后双方因责任承担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范某将“鬼屋”经营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鬼屋”经营方认为,范某在免责声明上否认自己系未成年人,影响了工作人员的判断,不应由经营方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一方面,范某与同学在查验门票时已经告知年龄,工作人员没有阻拦,也没有给未成年人提供护具,反而要求范某签署免责声明,因此该免责声明无效。另一方面,范某虽口头说明自己是未成年人,但在填写免责声明书时却没有如实填写,也没有如实告知家长并征得同意,体现其家庭教育中诚信教育与安全教育的不足,故范某及其监护人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随着社会的发展,沉浸式娱乐活动,如“密室逃脱”“鬼屋”“剧本杀”逐渐成为年轻人和未成年人喜爱的休闲方式,但同时也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健全,认知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理应受到更高标准的保护。本案中,“鬼屋”经营者明知对方是未成年人,仍放任其入场,暴露了安全管理的形式化与漏洞。同时,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责任主体,在安全教育中承担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本案中,范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游戏危险性的足够认识,其监护人对损害的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据3月26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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