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期间当爹生女 抚养责任不可推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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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女士与00后大学生赵某恋爱期间怀孕生女,分手后独自抚养女儿,诉请抚养费能否获支持?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万元。

  2020年,王女士与赵某相识,两人迅速确立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21年9月,王女士意外怀孕并决定生下孩子。彼时年仅21岁的赵某觉得自己尚未做好当父亲的准备,双方矛盾激化。2022年2月,赵某提出与王女士分手。

  即便如此,王女士仍坚持生下孩子,独自承担抚养责任,两年间花费超20万余元。其间,赵某未尽任何抚养义务,后王女士将赵某诉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赵某支付抚养费、补偿其怀孕和生产期间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赵某目前在国外某大学就读,将于2026年10月毕业。考虑到其虽无收入但已成年,有能力通过课外劳动履行抚养义务,法院综合考虑赵某意见、负担能力和孩子的实际需要等因素,酌定赵某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涵盖孩子生活、医疗等费用。

  对于王女士主张因怀孕产女产生的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4.8万余元,法院认为,王女士在同居期间怀孕,产检、住院等费用是为和赵某共同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应当共同承担,法院酌定赵某一次性补偿王女士1万元。对于王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王女士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院。

  南通市中院审理认为,赵某尚在就学无固定收入,一审判决其每月支付1200元抚养费,既保障了孩子的基本生活,又考虑了赵某的经济状况,并无不妥。若赵某学业结束后收入稳定,届时可再调整此后的抚养费。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据3月23日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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