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前要看清能否“带押过户”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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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柯媛媛 司宇

  购房本是件开心的事,但购买到“抵押房”那就闹心了。2020年10月,闫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与张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44万元。由于该房屋处于抵押状态,所以双方还约定:购房款分2期支付,待张某注销抵押后双方再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闫某按约支付第一笔购房款18万余元,张某向闫某交付房屋,闫某一家搬入居住。不久后,闫某要求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张某却一再敷衍。

  2024年1月,闫某将张某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责令张某退还购房款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闫某、张某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闫某已向张某支付购房款18万余元,但张某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损害了闫某的合法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张某退还闫某购房款18万余元。

  法官提醒

  为方便二手房交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即房屋可以 “带押过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如果是在这一天之前抵押登记的房产,必须经抵押权人也就是原贷款银行同意,才能办理“带押过户”。如果是在这一天之后抵押登记的房产,且抵押合同中未约定“不动产在抵押期间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条款,房产买卖双方可直接办理“带押过户”。

  建议购房人买房前咨询原贷款银行,看原贷款银行是否同意且积极参与办理二手房“带押过户”,避免后期产生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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