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他人虚开发票 领到真“罚单”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0
A+ | a本报伽师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周妤羲 通讯员 阿布拉江·土尔迪)近日,伽师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折抵税款案。
2021年8月31日至10月28日,宋某为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以居某等13人名义,给自己承包经营的某木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3份,发票金额合计129.9万元。
2021年10月25日至10月26日,宋某通过其经营的某木材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金额合计157.5万元,税额合计20.5万元,价税合计178万元。之后,受票方将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20.5万元,宋某从中获取开票费共计8.5万元,均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宋某补缴全部税款,侦查机关扣押其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宋某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宋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及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交易活动的情况下,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综合宋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退缴违法所得、补缴税款等情形,依法从宽处理,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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