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春耕”系列报道④ 棉花堆垛起火,保险公司拒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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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秦丽华
农业保险是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过程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赔偿保险。杨某购买过农业保险的棉花堆垛起火受灾,可索赔时却遭拒。
2023年10月底,杨某堆放在田埂边的棉花堆垛突然起火。杨某迅速组织人员扑救,并拨打火警电话。
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扑灭大火后,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棉花堆垛损失价值为5.4万元,起火原因系遗留火种。
因杨某已为该处棉花堆垛购买了相关保险,火灾发生后,他第一时间向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工作人员前往火灾现场拍照、称重,对损失进行鉴定,并承诺赔付款很快就能到位。
可杨某迟迟未收到赔付消息,他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但无果。2024年4月,保险公司回复杨某,不予赔付。无奈之下,杨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沙雅县人民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无法确定棉花损失金额,所以不能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杨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风灾险和露堆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此次棉花堆垛起火受灾,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情形,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付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的认定,杨某主张火灾受损棉花7000公斤,损失价值5.4万元。火灾发生后,杨某向保险公司勘查人员提供了过磅数值,显示有黑斑和熏黑无法销售的棉花为5500公斤,但他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除却5500公斤棉花以外的损失情况。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结合火灾现场火势不大、救援人员多且火灾迅速被扑灭等实际因素,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杨某损失4.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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