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停车遇高空坠物,责任如何划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8
A+ | a近年来,高空坠物事件不断发生,可当“违停”遭遇“高坠”时,损失该由谁承担?近日,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就审结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2024年9月,王某到某超市购物,因超市外的车位已满,便将车停放在某小区附近未划定停车位的人行道上。当天下午,该小区住户李某家的玻璃因老化脱落,玻璃碎片砸到王某的车,导致车辆引擎盖、车顶等部位受损。事后,双方对赔偿金额争执不下,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汽车维修费及维修期间的租车费共计72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砸中王某车辆的玻璃是从李某家坠落的,因案涉房产所有人李某母亲已去世,李某四姐弟作为案涉房屋的共同管理人,对王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将车辆违章停放在高层住宅下的人行道上,应当预见可能存在的高空坠物危险,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对车辆损失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法院判决李某四姐弟承担70%的赔偿责任,车主王某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 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据3月14日《云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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