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种草”变“踩坑” 伽师县检察院规范网红探店行为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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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伽师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王晨 通讯员 依尔夏提·吐尔逊)近日,一名“益心为公”志愿者向伽师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称在短视频平台刷到多名网红发布的美食推荐、探店视频,部分内容有夸大之嫌,极易误导消费者。

  网红以消费者身份通过短视频平台发布探店视频,附带店铺定位和购物链接,却未标明“广告”字样,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伽师县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调查核实发现,辖区数名短视频用户对多家店铺进行推广,发布探店视频时未标明“广告”等字样,且故意模糊店铺促销活动时间。

  检察官认为,上述探店视频可以认定具有广告属性,故意模糊兴趣分享与商业广告边界,诱导消费者基于对网红的信任进行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的情形外,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针对上述问题,伽师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涉案广告发布者的违法行为;全面摸排辖区网络传媒公司及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对发现的相关问题及时整改,督促相关广告发布者合法合规开展宣传活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监督管理,规范探店宣传等互联网广告行为,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相关行政机关表示,将落实检察建议,加强对短视频制作者、发布者的普法宣传力度和监管力度,增强互联网广告从业者守法经营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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