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投案后为求立功竟约购毒品 法院:采用非法手段,不构成立功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7
A+ | a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第44批指导性案例,其中包括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金某等组织卖淫案。
2019年1月至3月,金某与臧某乐、郑某、戈某宇共同出资开设养生会所,组织7名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案发后,金某主动投案,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了能够被认定为立功从而得到从宽处罚,金某主动寻找立功线索,通过网络联系李某朋购买毒品。2019年12月,金某为试探能否从李某朋处购得毒品,在福建省厦门市从李某朋处购买了1.18克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1月,金某为获得更大幅度从宽,向李某朋约购甲基苯丙胺100克,商定在厦门市进行交易。后金某赴厦门市,并向厦门警方揭发该贩卖毒品犯罪行为,警方根据金某提供的线索将携带110.61克甲基苯丙胺的李某朋抓获。2021年11月,李某朋被法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2020年12月31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臧某乐、金某、郑某、戈某宇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同时认定金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以及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据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
宣判后,金某提出上诉,称其揭发的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应当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
2021年5月8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判认定金某犯组织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金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约购毒品并进行揭发的行为属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立功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更不构成重大立功。原判认定金某的上述行为构成立功不当,但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应加重金某的刑罚。因此维持对金某的定罪量刑。
据3月14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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