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同意复婚,附条件赠与的金镯子能要回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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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桑伟军

  3月7日,霍城县人民法院清水河人民法庭审结一起特殊的附条件赠与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14日,霍城县居民韩某与妻子张某离婚。2022年6月,两人协商复婚 ,张某提出,作为复婚条件,韩某要为其购买一个金手镯。2022年7月2日,韩某购买了一个价值1.5万元的金手镯送给张某。当两人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张某却反悔了,并且不同意返还金手镯。多次协商未果后,今年2月10日,韩某将张某诉至法院。

  3月7日,清水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张某认为韩某为其购买的金手镯是韩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经济补偿,不同意返还,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支持其主张。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与张某沟通,明确告知张某,韩某赠送金手镯的行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即以复婚为条件。如果张某不与韩某复婚,韩某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经过耐心调解,张某最终同意返还韩某现金1万元,双方和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中,韩某以复婚为目的赠与张某价值较大的财物,该行为具有彩礼性质,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张某最终未与韩某复婚,赠与的条件未成就,韩某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返还财物。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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