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间,女方藏匿孩子 乌市一法院发出全疆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分类:2版 今日说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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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3月13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适用新司法解释,对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李某发出全疆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中,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案件中,李某与丈夫王某因性格差异及子女教育问题产生矛盾,于2024年11月分居,两名子女随李某生活。不久之后,李某带着子女前往异地生活。其间,她未向王某告知子女当前住所及生活状况,并多次拒绝王某探望子女。

  今年3月初,王某前往沙区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李某停止阻碍其行使探望权。

  3月12日,沙区法院就此案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到场听证。

  法院审查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平等的监护权、探望权,任何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子女等方式阻碍另一方行使权利。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已构成对王某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侵害。

  听证会上,王某和李某分别发表意见。李某提出,她藏匿孩子是因为王某教育孩子时简单粗暴,孩子较为抗拒。

  法官当场向李某和王某释法,强调夫妻关系出现裂痕时,应理性沟通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问题,不能以藏匿孩子、拒绝探望等方式激化矛盾。孩子是独立的生命个体,享有被父母关爱、陪伴的权利。

  次日,沙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李某立即停止对王某监护权的侵害,禁止藏匿子女,即李某应如实向王某告知子女的具体住所及就读学校,并配合王某探望子女。

  目前,法院已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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