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2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姜宝华、刘小丽(出典方、抵押人):
你们与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号签订了《典当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007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综合费用。现承典方、抵押权人新疆中保典当有限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止2025年2月26日仍欠本金600000元、综合费用6000元(综合费用计算过程:600000元×2%÷30天×15天=6000元,综合费用计算期限自2025年2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综合费率支付自2025年2月27日起至本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期间产生的综合费用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12日
公 告
新疆昆易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马新来与被申请人新疆昆易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待遇纠纷一案(和县劳人仲字〔2025〕1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和县劳人仲字〔2025〕1号)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裁决解除申请人马新来与被申请人新疆昆易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申请人新疆昆易阗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马新来支付下列工伤保险待遇合计208219.5元,具体项目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49623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50元;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1500元;4.停工留薪待遇21267元;5.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79.5元;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和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和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3月12日
阿克苏宏海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浙江中港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5)乌仲字第0020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仲裁员选择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进行,于2025年4月28日16时(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B座三楼)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决。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
2025年3月12日
李明宗: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阿克苏吉祥源二手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2025)乌仲字第0048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仲裁员选择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进行,于2025年4月29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B座三楼)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决。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
2025年3月12日
分类公告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第二次信息公示
我公司委托新疆恒升融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天风达坂城风电三场三期、四期“以大代小”技改增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形成,现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并征求意见、建议。公众可登生态环境公示网浏览本项目情况并查阅报告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环保相关意见和建议。意见表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新疆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分公司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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