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要房产未果 养女虐待八旬养母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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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赵鹏
80岁老人被养女虐待,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同时养女须向养母支付20万元补偿金。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林某4岁时被李某夫妇收养。成年后,林某搬出李某家。
后来,李某的丈夫突发脑梗,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李某独自照顾老伴,直至老伴2022年去世。其间,林某从未关心过养父母,也未尽赡养义务,让李某感到心寒。更让李某没想到的是,林某还要求李某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给自己,李某拒绝。自此,林某便经常言语恐吓李某。
2022年12月的一天,林某将李某控制在家中,并实施虐待。次日凌晨时分,邻居听到李某的惨叫声后赶紧报警。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将李某救出后送往医院。经诊断,李某为双侧多发肋骨骨折。
李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收养关系,并让林某支付抚养费等补偿金2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在养父重病时没有给予关心和照顾,养父去世后,林某的虐待行为又严重伤害了李某的健康。案件审理期间林某也没有出庭,足见其没有维系和改善双方关系的诚意,可以认定双方关系恶化。考虑到林某现已成年,有独立自主生活的能力,应当支持李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同时,林某能够健康成长是受李某夫妇养育,林某理应孝顺父母。但林某不仅没有对两位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甚至在要求养母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未果后,强行控制李某并导致李某受伤,此行为不仅伤害了李某的感情与合法权益,更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请求,判令林某向李某支付抚养费等补偿金20万余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赡养和尊重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不赡养甚至虐待老人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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