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的鹦鹉飞了 买家要求退款被驳回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10

A+  |  a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卖家已经履行完毕交付鹦鹉的合同义务,原告收到鹦鹉后,其家人突然打开房门导致鹦鹉飞走,应自行承担鹦鹉毁损、灭失的风险。

  2023年5月19日,芜湖市民于某通过微信向从事宠物销售工作的邓某订购一只鹦鹉,并转账3000元。同年5月25日19时28分,于某在微信上告知邓某,已收到鹦鹉,且鹦鹉状态非常好。不到20分钟,于某在微信上告知邓某,鹦鹉飞了。于某认为,自己收到的鹦鹉包装是敞开的,鹦鹉顶开笼子在室内飞,之所以会飞出家门,完全归咎于邓某在打包时没有封好胶带,遂诉至芜湖市弋江区法院,要求解除与邓某的买卖合同,判令邓某退还货款3000元,承担运费16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向邓某购买活体鹦鹉并支付价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于某主张因邓某包装不善导致鹦鹉飞走且无法寻回,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但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于某收到鹦鹉后,鹦鹉一直处于其控制之下,鹦鹉飞走的直接原因是于某母亲突然从外打开房门。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

  于某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级法院。

  芜湖市中院审理后认为,于某在二审中承认自己找到了鹦鹉,自愿无偿留给捡到鹦鹉的人饲养,现又向邓某主张退还购买鹦鹉款项,其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人民法院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