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访自治区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陈磊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蕾
3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司法行政部门在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多元化解纠纷工作中发挥了什么作用?近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处长陈磊。
问:结合《条例》内容,请您介绍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人民调解,即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被视为矛盾纠纷化解的“第一道防线”,在多元化解机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条例》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包括人民调解在内的“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应调尽调、能调尽调,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目前,全区有人民调解委员会1.38万个、人民调解员7.3万人,这些人民调解员来自基层群众、熟悉社情民意,是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重要力量。
问:《条例》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以及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在此方面,我区司法行政部门有哪些好的做法?
答:近年来,按照自治区党委、司法部的安排部署,在自治区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自治区司法厅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持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工作机制,对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或委托移交相关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深化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新时代大调解工作格局,加强各类调解以及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衔接联动。积极统筹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法治宣传等法律服务资源,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形成联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为推进平安新疆、法治新疆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一是矛盾纠纷化解成效显著,2024年,全区共受理人民调解案件29.2万件,成功调解28.8万件,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二是制度机制不断创新,推动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各地不断完善“三调联动”工作体系,打造一批品牌调解室,涌现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其中福海县“乌伦古经验”获评第二批全国法治政府示范建设项目。基于“乌伦古经验”的“冬不拉调解法”被写入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三是组织和队伍建设水平持续提升,全区基本形成覆盖城乡和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调解组织网络。目前,全区有18个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63名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42个自治区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100名自治区优秀人民调解员。
问:作为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责任部门和主管部门,自治区司法厅下一步将采取哪些措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一项为党分忧、为民解难的社会性、系统性工程。自治区司法厅将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广泛学习宣传、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始终坚持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原则,把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法律框架下分清是非、在权利义务统一中判断对错,从根本上实现定分止争。一是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持续推动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设立、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二是加强专职人民调解队伍建设,支持个人和品牌调解工作室发展。三是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四是推广基层鲜活经验。鼓励和支持全区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结合实际探索新举措,总结成功经验做法,积极培育先进典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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