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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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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国玉和田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抵押人:新疆中山国际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中嘉成国际投资(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保证人:孙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6807251033)

  保证人: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

  保证人: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借款人新疆国玉和田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人、抵押人新疆中山国际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中嘉成国际投资(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孙玉、赵杨、赵素菲于2024年5月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4年展字第00042708号《贷款展期合同》、2024年保字第00042708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28,000,000.00元(贰仟捌佰万元整)。借款展期期限12个月,自2024年5月15日起至2025年5月14日止。贷款人于2024年05月15日向借款人贷款展期人民币28,000,000.00元(贰仟捌佰万元整)。借款人、保证人及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5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发放后, 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4年展字第00042708号《贷款展期合同》第3条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只偿还截止到2025年2月21日的利息。以及违反了2022年借字第01005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2.7、12.11款的约定。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维护我行权益,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承担清偿全部剩余债务的责任,要求保证人、抵押人依据《担保合同》履行担保责任,承担清偿上述债务的连带还款义务。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编号:2024年展字第00042708号《贷款展期合同》、2022年借字第01005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所有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宣布解除本合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5年2月27日在新疆法制报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到2025年2月28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28,020,844.44元(贰仟捌佰零贰万零捌佰肆拾肆元肆角肆分),(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0.00元(贰仟捌佰万元整)、利息人民币20,844.44元(贰仟零捌拾肆万肆仟零肆拾肆))。同时, 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3月1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人民币9700.00元(玖仟柒佰元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高坤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高坤 0991-2316509、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3月6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马风琴:

  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1年9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乌工】行【米东】支行【2021】年【51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米东证经字第4173号。

  据债权人称,截止到2024年12月4日你已连续18期/累计19期未清偿贷款。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以你方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执行金额为:已到期未还及未到期的全部借款本金682903.67元,利息53366.28元,本息合计736269.95元。现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期未向本处提出异议且未能提交相反证据,视为你方对上述债务无异议,我处将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相关的法律后果均由你方一律承担。

  公证员:吴玉莲

  联系电话:0991-3351204、18999968877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三楼米东公证处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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