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3天被辞退 公司也注销了 法院:股东须支付工资及违法辞退赔偿金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5
A+ | a王东(化名)满怀期待踏入某公司,可工作仅3天,他就收到一条微信消息——“你不用来上班了。”不仅如此,他很快发现,该公司已经注销。王东能否拿回工资?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
2024年8月,某公司发布招聘信息,王东通过面试,于同年8月14日正式入职。8月16日晚,某公司通知王东“不用来上班了”。其间,某公司没有和王东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向其发放工资。7天后,王东发现某公司注销。
王东向同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股东王某、张某支付其工资689元及违法辞退赔偿金7000元。
面对王东的起诉,王某、张某辩称,前3天只是培训,主要考察王东的工作能力,但他没达到要求,所以才让他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王东按照某公司的安排,在指定地点工作,工作内容由某公司安排,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法院认定,王东与某公司在2024年8月14日至16日期间形成劳动关系,某公司应支付王东3天的工资,即689元。
关于赔偿金,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曾与王东约定录用条件以及王东不符合该录用条件,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辞退,某公司应支付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5000元。
根据有关规定,某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王某、张某作为某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综上,法院作出判决:王某、张某支付王东工资689元、违法辞退赔偿金5000元。
据3月3日《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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