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村民打“口水仗”闹上法庭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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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本报塔城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玛迪娜 田志科)近日,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
彦某与张某是托里县某村村民。2024年9月的一天,彦某的羊群进入张某的草场,张某发现后将羊群赶回彦某家草场。彦某对张某此举不满,两人发生口角。
情绪激动的彦某向坐在车内的张某吐口水,并大声辱骂,张某报警。民警依法对彦某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张某认为,彦某的行为对其身心及名誉造成伤害,要求彦某赔礼道歉,但彦某不予理会。
2024年10月,张某将彦某诉至托里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彦某当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经承办法官疏导,彦某认识到错误,同意向张某赔礼道歉,但只愿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彦某向张某吐口水并进行辱骂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彦某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消除影响,对张某要求彦某当面赔礼道歉的诉求给予支持。
张某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事发时彦某当众对其辱骂、吐口水。而现场影像资料显示,事发时张某坐在车内,彦某在车外向副驾驶位车窗玻璃吐了口水。法院认为,现场影像资料的记录更具真实性,证明效力强于人证。
综上,托里县法院作出判决:彦某当面向张某赔礼道歉,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法院。该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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