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的车位被开发商的债主查封了 业主权益获优先保护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4
A+ | a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某建设公司与某小区开发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某小区开发商应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违约金,且某建设公司对该建设工程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松江区法院查封某小区内若干车位并拟拍卖,该小区业主袁磊(化名)以其对某一车位(以下简称“涉案车位”)享有权利,向松江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车位的执行,某建设公司遂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执行涉案车位。
某建设公司负责人表示:“开发商欠了我这么多钱,我也是受害者,法院判决我对涉案车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就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现在袁磊对车位主张的是普通债权,他没有权利主张排除我方的执行。”
袁磊辩称,早在司法查封前,他就和某小区开发商签订了车位购买合同,并实际使用,车位管理费一直按时支付。“我们一家三口在上海就这么一套房,车位是我日常居住需要的延伸。我曾针对涉案车位另案起诉过小区开发商,开发商也承认我对涉案车位享有权利。”袁磊说。
法院审理认为,在客观上,袁磊基于生活需要购买涉案车位,是其居住权的必要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所作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车位符合一定条件下同样适用。某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的工程虽包含涉案车位,但仍不能对抗袁磊对涉案车位享有的民事权益。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2月28日《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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