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中标后却没活儿 中标人把招标人告了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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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彭雪花 房素英

  项目中标后,招标人却没履行合同约定,中标人该如何维权?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2022年2月,某汽车公司委托案外人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开招标一个轮胎运输项目。同年3月,某运输公司中标,并向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中标服务费等共计2万元。3月18日,双方签订《协议合同书》,约定由某运输公司向某汽车公司提供运输轮胎等服务。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某运输公司没有接到任何运输业务。合同期届满后,某运输公司认为,某汽车公司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应当进行赔偿。2024年8月,某运输公司将某汽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2万元。

  庭审中,某汽车公司辩称,因公司软件设施不到位等原因,没能完成运输业务。现在因为资金问题,无法完成涉案项目,这一结果并非公司本意。

  法院审理发现,在双方合同有效期内,某汽车公司没有按约定通知某运输公司开展运输业务。合同到期后,双方也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后续合同,该合同因到期而自动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某汽车公司在自身准备不足的情况下与某运输公司订立合同,导致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的不仅是某运输公司的利益,也是对己方的不负责,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汽车公司赔偿某运输公司因招投标所产生的实际损失2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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