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中调解后,原告及反诉原告当庭撤诉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4
A+ | a本报托克逊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李娜)2月13日,托克逊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原告及反诉原告当场提交撤诉申请书。
2023年3月1日,原告(反诉被告)方某与被告(反诉原告)龚某、牛某在协商一致、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一份《土地流转合同》,约定龚某、牛某将在托克逊县夏镇喀格恰克村承包的326亩土地流转给方某,流转期为9年。2023年底,方某在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种植的情况下,向龚某、牛某口头提出解除流转合同。2024年12月底,双方就解除合同时间、流转费、违约金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方某将龚某、牛某诉至托克逊县法院。
承办法官西克然木·热依木根据办案经验,认为此类案件具有“四难”特点,即法律适用难、事实认定难、矛盾化解难、判决执行难,调解则可能从根本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是,他决定对原、被告进行庭中调解。
调解初期,双方各执一词,龚某、牛某更是提出反诉申请。两人认为,方某提前解除合同,属违约,应当支付202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的土地流转费及违约金。
西克然木充分了解双方诉求、听取双方意见后,多次与双方沟通,释明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最终双方达成可行性调解协议,方某及龚某、牛某当庭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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