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墙倒塌致路人死亡,家属索赔106万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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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塌的围墙。(资料图)


  家住湖南省新邵县的孙某去自家菜园摘菜,经过相邻老旧围墙时,围墙突然倒塌,孙某不幸被砸中身亡,该事故是天灾还是人祸,对此谁来担责?

  孙某房屋与甲公司的围墙相邻,围墙外有一条机耕道供当地村民生产生活使用。2024年6月26日,孙某到自家菜园摘菜未归,其子小何寻找时发现围墙垮塌,赶紧搬砖块找人,最终在砖块下发现孙某,于是拨打110报警及120急救。

  在抢救时孙某已无生命特征,被确定死于特重型颅脑损伤。6月29日,新邵县公安局出具《情况说明》,认定死者孙某可以排除他杀。

  经调解,甲公司先行垫付21万元。孙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与甲公司协商未果,将甲公司诉至新邵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甲公司赔偿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856114元(不含已支付的21万元)。

  庭审中,甲公司辩称围墙倒塌是天气原因所致,是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属于天灾,孙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甲公司对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涉案老旧围墙的所有人、管理人及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围墙疏于管理与维护,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孙某在路过时,涉案围墙突然倒塌砸中孙某,导致其死于特重型颅脑损伤,甲公司应对孙某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孙某在案涉事故中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对甲公司提出涉案围墙倒塌属于自然灾害,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主张,由于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发当天的天气已超出通常围墙的抗御值范围,达到属于自然灾害的程度,故对甲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定孙某家属因孙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88614元,扣除已支付的21万元后,还需继续赔偿778614元。

  法院判决由甲公司赔偿孙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78614元;驳回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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