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9
A+ | a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编号:2025乌农商字
第202500217号
童翀(身份证号:421121198701052034):
我行与借款人童翀,抵押人童吉波(身份证号:422121195406127918),于2023年12月27日签定了编号:HTZZ20231227119669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DBHT20231227027946的《最高额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12月27日至2026年12月26日。
因借款人已连续多期未按约定归还我行贷款利息,根据编号HTZZ20231227119669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包括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根据编号HTZZ20231227119669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和其他应付款项,故我行向童翀下发《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宣布上述《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于2025年2月17日提前到期,并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4154503.79元,另要求债务人偿还自2025年2月16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罚息、复息及我行实现债权所需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执行费、差旅费等)。特此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19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李平(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7107055113)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佰零柒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38781号】。截至到2025年1月4日,借款人李平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肆拾叁万叁仟陆佰叁拾陆元肆角(小写:433636.40元),利息人民币:壹万肆仟捌佰肆拾元捌角柒分【包括:逾期利息:12503.39元,复利:303.74元,罚息:2033.74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肆拾肆万捌仟肆佰柒拾柒元贰角柒分(小写:448477.27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李平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见报十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9日
温宿县手帮手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委受理温宿县固润砼业有限公司与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乌仲裁字第1134号裁决书。裁决内容:被申请人温宿县手帮手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申请人温宿县固润砼业有限公司给付货款25758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701元、2024年9月29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3.45%计算至货款付清为止、仲裁费13299元、公告费600元,以上合计281180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
2025年2月19日
寻亲公告

为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现对以下儿童进行寻亲公告:2025001号,男,现13岁大(估),健全儿童,身高168厘米,体重54千克。该儿童于2018年7月20日被发现遗弃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二道桥珠拉商场门口,当时身着蓝色体恤,黑色裤子,由沙依巴克区民政局于2025年2月13日送入我院。请该儿童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有效证件或证明前来我院认领,如逾期无人认领,将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该儿童将被依法安置。
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
2025年 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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