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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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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新疆祝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松萍、乌苏市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世军、刘桂英、范胜中:

  借款人新疆祝成生鲜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松萍、抵押人乌苏市世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世军、保证人刘桂英、范胜中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1年新银借字第0503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年新银借抵字第05032号《抵押合同》,2021年新银借保字第05032号《保证合同》,上述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9日起至2024年6月8日止,抵押人自愿以其名下自有不动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本处出具了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62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1年6月1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伍佰万元整,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后经贷款人催款未果。截止至2024年12月24日,借款人欠付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12450000元,欠付利息人民币858159.62元,合计本息人民币13308159.62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12月25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日至债务执行完毕期间被执行人(借款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利息计算方式: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81×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2.71×天数;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电话:0991-2835467、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18日

  通 知

  借款人、抵押人:聂志科(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403020439)

  抵押人:秦浩瑾(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001202527)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8年5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肆拾玖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951号】。截至到2025年1月4日,借款人聂志科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佰壹拾玖万陆仟肆佰伍拾伍元伍角(小写:3196455.50元),利息人民币:柒万壹仟柒佰伍拾玖元玖角【包括:逾期利息:70265.18元,复利:1080.74元,罚息:413.9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佰贰拾陆万捌仟贰佰壹拾伍元肆角(小写:3268215.40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聂志科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见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2月18日

  闫翔: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与闫翔、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外人昌吉回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在申请中的请求事项:请求依法中止在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分行与被执行人闫翔、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24)新2301执2794号执行裁定书对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存于交通银行昌吉分行营业部728728036013000094182号账号中,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255509.72元采取扣划的执行措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5年2月18日

  遗失公告

  1.新疆北新恒通典当有限公司遗失发票专用章,编号:6501040202243,现声明作废。

  2.新疆通云飞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6529240028597,现声明作废。

  3.木拉迪力·热合买提遗失私章,编号:6529240028599,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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