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丈夫借钱投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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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代宇涵 谢艺培

  夫妻分居后,一方的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近日,沙湾市人民法院办理的这起案件可供参考。

  2020年,张勇和妻子王丽因感情不和分居。2021年,张勇向朋友李强借款10万元用于投资建厂,并给李强出具借条,承诺一年内归还。但张勇一直未能还款。

  2024年12月,李强将张勇和王丽起诉至沙湾市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笔借款。

  王丽在法庭上表示,张勇借款时她已经与其分居,并提供社区证明等证据,证明自己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张勇也没有将该笔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本案中,张勇借款用于其在某地投资,且借款发生在张勇与王丽分居期间,李强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张勇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法院遂判决张勇偿还李强借款10万元,驳回李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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