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举债32万元养家 离婚时男方拒绝分担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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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准许王某、丁某离婚;婚生子由丁某抚养,王某每月承担1200元生活费,对于婚生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王某、丁某各承担一半;丁某主张的夫妻共同债务涉及案外人利益,目前未得到司法确认,且王某不认可该债务,故在该离婚纠纷中不予处理。

  王某、丁某于10年前结婚,育有一子。近几年,王某、丁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从2023年8月起开始分居。

  2024年3月,王某将妻子丁某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

  庭审中,丁某同意离婚,但自述因双方收入不高,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她向多人借款共计32万元,全部用于家庭生活和子女抚养。丁某认为,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应承担一半。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丁某提交多个案外人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同时申请证人陈某出庭作证。

  王某称,其对借款毫不知情,上述证据亦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也非夫妻共同债务。

  丁某还认为,儿子由其抚养更合适。承办法官与孩子沟通,孩子明确表示更愿意随母亲生活。

  如皋市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丁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问题,法院综合考虑后认为,婚生子随母亲生活为宜,酌定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200元,并承担孩子一半的教育费、医疗费。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因王某不认可,且丁某陈述的借款涉及案外人利益,故在本案中不予处理,相关债权人可凭据另行主张权利。

  丁某不服,向南通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通市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据2月14日《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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