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月在理发店充卡24万元 男子不堪重负要求退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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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民桑涛(化名)经某理发店店员杨兵(化名)介绍,体验该店推出的98元“头皮护理”套餐。之后桑涛再进店消费时,杨兵擅自添加几瓶药水,结账时,某理发店要求桑涛支付三四千元。杨兵声称,如果充值16800元办卡,可使用10次,且本次免费。短短3个月,经不住杨兵的软磨硬泡,桑涛共充值近24万元,且大量充值都是在其未消费完的情况下,杨兵又推介进行充值的。

  桑涛不堪重负,要求某理发店退款。由于当时他仅统计到充值金额19万余元,某理发店表示仅退11万余元。迫于还贷压力,桑涛暂时先接受了11万余元的退款。

  桑涛最终统计充值总额为23.8万余元,遂诉至上海市嘉定区法院,要求判令某理发店退还未消费款项。

  庭审中,某理发店辩称,价目表注明“不退不换”,其与桑涛已在退款时签订协议,约定后续有任何问题与理发店无关。

  法院审理查明,桑涛累计充值23.8万余元,基于桑涛提供的顾客档案表、护理记录、消费记录等证据,其已消费5.4万元。某理发店提供的证据主要为活动特惠方案、价目表等,系单方面制作,证明力相对较弱。价目表上“不退不换”属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采用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并按照对方要求予以说明。“不退不换”条款免除了某理发店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加重了桑涛的责任,应属无效。

  退款协议中“后续任何问题与门店无关”等约定,属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同样无效。因此,该退款协议不妨碍桑涛再次主张权利,某理发店以此作为拒绝退还未消费款项的理由,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某理发店返还桑涛未消费款项7万余元。 据2月13日《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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