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12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李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8008143520)
保证人:新疆宏际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西北路支行于 2020年6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0年NSSL字53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79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货款本金58万元整,贷款期限为2020年6月30日起至2045年6月29日止。债务人自2024年6月10日起,截止2025年1月10日已连续8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5年1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31868.00元、利息12523.57元、罚息354.31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544745.8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月1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1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王晨漫(曾用名:王珏)(女,公民身份号码:652201198903162829)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支行于2015年7月29日在鸟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L-JB-2015年01字0001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证经字第1027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50000元整,贷款期限自2015年8月3日至2034年8月3日。债务人自2023年3月10日起,截止2024年7月4日已连续16期未能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2024年7月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35846.53元、利息33376.81元、罚息4264.8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4年7月5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薛晨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12日
新疆于万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你技术咨询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乌仲裁字第0977号裁决书。裁决内容:被申请人新疆于万旭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新疆华域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支付酬金180000元,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
2025年2月12日
遗失公告
1.巴楚红海路廉租房2楼5单元302室图尔荪·铁木尔(65313019570101051X押金发票丢失,票号:0000161974,金额:1500元,现声明作废。
2.伊宁市拓腾农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6540025003980,现声明作废。
3.马祥遗失警官证、警号:sy3390,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现声明作废。
4.马祥遗失持枪证,持枪证号:650103901B567,发证机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现声明作废。
5.泽普县阿依库勒乡帕合特其村2组014号麦麦提依力·库都斯名下的新Q1142M车的加气证遗失,气瓶编号:C16C11080B,现声明作废。
6.王圆军(411123198901183013)遗失执法证,执法证编号:发改0000108,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 街道帮9家酒店和28家企业“建群” 平台搭起来 生意做起来
- 新疆多项体验入选全国文旅新玩法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