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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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余智文(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71116125X)

  你与贷款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支行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6599225Q121108820481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372号。

  因你未按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债权人(抵押权人)要求你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债权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截止至2024年9月27日仍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17533.24元,利息人民币19521.37元,罚息534.39元,合计人民币637589元。另要求你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9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电话:0991-2826901

  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4年2月7日

  核 债 通 知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借款人): 乌鲁木齐华毅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抵押人): 乌鲁木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保证人):李鹏,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306270731。

  被执行人(保证人):王普宇,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7110222616。

  被执行人(保证人):胡晓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6708211881。

  被执行人(保证人):米恩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804154534。

  申请执行人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人)乌鲁木齐华毅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抵押人)乌鲁木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被执行人(保证人)李鹏、王普宇、胡晓玲、米恩华于2021年7月1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J806230020210701YPC001《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D806230020210701YPC001《担保合同(适用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被执行人各方签署了《承诺书》,并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承诺书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515号。根据合同、承诺书内容,被执行人(借款人)乌鲁木齐华毅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申请借款48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21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被执行人(抵押人)乌鲁木齐市市场开发建设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保证人)李鹏为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应付费用提供抵押担保及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执行人(保证人)米恩华、王普宇、胡晓玲为借款人4800万元贷款中的1800万元借款本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应付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执行人已发放了全部借款。

  申请执行人称,截止至2025年1月15日,被执行人(借款人)乌鲁木齐华毅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00元,利息合计人民币2379274.7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379274.75元。

  现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郭洁下发本通知,向你们各方核实申请执行人所称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是否正确属实,你们各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和债务履行情况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你们各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邮寄送达为五日内、直接送达为二日内、电话通知、短信通知为二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你们各方未能按期向本公证处提出有关对上述债务偿还情况及数额的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债务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本公证处将为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证书,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你们各方承担。

  另,前述利息计算截止日为2025年1月15日。自2025年1月16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利息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以及根据你们各方所签订合同的约定,被执行人所应承担的申请执行人为实现上述债权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保管费、鉴定费等),申请执行人已一并申请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及主张。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联系人:李娇艳、郭洁

  电话:0991-231619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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