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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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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钟建强(男,身份证号:511121197604248470)

  债务人、抵押人钟建强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爱平于2017年11月1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房】字【工】行【经二路】支行【2017】年【经一手贷0309】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兵团第十二师房产抵押合同(契约)》、《担保及回购协议》、《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200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钟建强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4年9月5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4年11月27日,贷款连续36期/累计49期逾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23372.84元,利息人民币56423.89元,共计欠款人民币379796.73元,以及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 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22日

  债务核实通知书

  债务人(抵押人)贾玲、钟国胜: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建国路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285000元,并于2012年10月1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36757号。

  据债权人称,截止至2025年1月2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43期且累计48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150327.39元,利息30549.37元,本息合计180876.76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0991-2316259、1779971178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22日

  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海日妮萨·图尔荪托合提与被申请人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5〕49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风险告知书。仲裁请求:1、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被告支付原告的25322.69元工资。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现定于2025年3月11日16时在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田市北京西路344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图尔荪古丽·喀斯木与被申请人和田义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和市劳人仲字〔2025〕50号)。因与你公司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仲裁申请书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风险告知书。仲裁请求:1、请求贵委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13100元工资(2022年12月8日至2023年8月23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设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现定于2025年3月11日17时在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田市北京西路344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特此公告。

  和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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