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古丽拜尔·塞麦提(女,1979年0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7901151149)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迪里木腊提·吐木尔(男,1972年0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720612113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市分行于2020年6月2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84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古丽拜尔·塞麦提、迪里木腊提·吐木尔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12月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70008.58元,利息14323.47元,罚息1409.18元,本息合计385741.2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周柏君(男,1989年05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27198905163430)
保证人:新疆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0年3月16日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合同(2019版)》,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43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周柏君已连续1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12月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62384.05元,利息24796.97元,罚息1883.06元,本息合计389064.08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葸望(男,1987年09月0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03198709040314)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4年1月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4098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葸望已连续2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12月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72105.20元,利息24061.63元,罚息4671.13元,本息合计300837.9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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