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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1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关思嘉,女,1983年12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31211592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09年9月1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09)新证经字第24679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关思嘉已连续2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12月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7398.88元,利息6486.73元,罚息801.06元,本息合计114686.6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温倩姆·毛拉吾提,女,1982年07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219820710260X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马光明,男,1971年0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12719710515041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5310号],现因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温倩姆·毛拉吾提、马光明已连续1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4年12月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64872.00元,利息10169.44元,罚息1790.31元,本息合计176831.7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疑义或虽提出疑义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1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
六师人社监理告字〔2025〕第 016号
刘培、翟晓欠、何成玺、赵海东、木丽德尔·买然别克、张瑛、秦天恩:
2024年6月4日和2024年7月12日,社保中心分别通过公告方式向你等下达《兵团失业保险退款告知书》、《兵团失业保险返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稽核通知书》,要求按期退款,但其至今未按要求退款。2024年12月27日,我单位通过公告方式向你等下达了《劳动保障责令改正通知书》,但你等至今未按要求退款。现第六师劳动保障监察依法向你等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请你们自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刘培 身份证号码:371523*********3062 需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7125.82元。
翟晓欠 身份证号码:130524********1521需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2116.8元。
何成玺 身份证号码:622301********6096 需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6681.2元。
赵海东 身份证号码:230221********1813 需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6410.7元。
木丽德尔·买然别克 身份证号码:652301********4728 需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2448元。
张瑛 身份证号码:630121********6412 需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6352.56元。
秦天恩 身份证号码:622323********6854 需退回多领失业保险待遇7634.7元。
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
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之规定。
拟对被告知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理:责令你等退回违规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告知人如对该行政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被告知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地址:五家渠长安东街1号
邮编:831300
电话:0994-5828110
第六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 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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