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9

A+  |  a

  通知

  借款人、保证人:张忠敏、胡静、戴晓武、施小云、陈超、李芝香

  借款人张忠敏、胡静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依巴克区支行(以下简称:天山农商银行)于2021年4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2021年借字第110069号《个人借款合同》;保证人戴晓武、施小云、陈超、李芝香与天山农商银行签订了2021年保字第110069号《担保合同》;其中《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贰佰壹拾捌万元整,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借款日期以银行出具的放款凭证为准),就该笔借款的依照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作出了“若债务人未能按期如数偿还借款本息,经债权人申请,均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9405号】。现合同已到期,借款人张忠敏、胡静未能按还款计划如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已属违约。并且,借款人张忠敏于2023年4月20日签收了天山农商银行编号为2023420的《到期催收函》,但至今仍未清偿债务。

  现天山农商银行就未清偿贷款本金、利息为给付内容申请公证处签发执行证书,截至2024年1月26日,张忠敏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2168208.6元及利息 155367.1元,共计未偿还本息合计2323575.7元。

  现债权人天山农商银行以借款人违约未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借款人、保证人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日内前来我处或书面致函确认债务实际履行情况。若逾期未来或未书面致函我处,我处将根据天山农商银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12246、13899816784 殷豫新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月9日

  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包杰(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004242516)

  共同债务人、抵押人:马晓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9211080521)

  2021年6月4日借款人(抵押人)包杰、共同债务人(抵押人)马晓婷与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6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期限自2021年6月4日至2023年6月3日),包杰、马晓婷均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并经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573号】。依据该《个人借款合同》,该笔贷款已于2023年6月3日到期,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称你们截至2024年12月12日仍欠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本金人民币349933.42元、利息64591.22元未归还。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赵艳茹、助理法诺妮娜·尼加提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6日内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55278、13699371891 赵艳茹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月9日

  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哈米拉·阿合买提、吐逊·买买提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签订了2023年中保流字0804号《借款合同》、2023年中保抵字0804-1号《抵押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68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到期未付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市中保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4年12月18日仍欠本金800000元、利息11193元(利息计算过程800000元×2%÷30天×21天=11193元,利息计算期限自2024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18日止)。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本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期间产生的利息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9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