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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8
A+ | a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004113513)
债务人、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1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定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07706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24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不都拉·买买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贷款期限为30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11月1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止2024年11月2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44462.98元,利息人民币6095.9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50558.9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0991-231650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月8日
刘政、渠东旭:
本院在执行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与新疆聚成鑫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蓝山屯河型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刘政、渠东旭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因刘政、渠东旭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新2301执4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第三人刘政、渠东旭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昌吉市人民法院
2025年1月8日
解除劳动合同通告
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通告如下:
一、因个人原因离职人员
郭勤(身份证号:650104196502022525)、艾山·艾比布拉(652926199211093232)、买买提艾则孜·吐尔逊(653126199908043830)、吴双英(230502196704101126)、徐艳英(370285198109184160)、刘建新(652325197502153014)、史宽洪(510781197606088616)、王训(411323197203120572)、哈拉哈提·叶尔肯(654325199612250924)、姬心悦(652324199611265325)、王常琼(513021197508223704)、杨一帆(421124200008112018)、祖丽米热·伊力哈木(650102199508094520)、李亚茹(412828199907174228)、阿尔孜古·艾力(65312919940608106X)、库尔班妮萨古丽·奥布力喀斯木(653121199904030328)、吾买尔·沙拉木(652101200306131451)、田文燕(620521197304166082)、张锋(510824197710175638)、马军民(412827196007172518)、周彦平(652222197212080430)、陈乐伟(650104199404020010)、刘东川(650121197007301755)、刘俊平(650121197112261716)、柳清(652327197101304128)、张红军(650121196807151711)、韩斐(650102199308230719)、沈建华(650102197310031713)、阿卜杜瓦伊提·阿布拉(653128200403260870)、麦热木妮萨·塔力甫(653125198701053029)、王旭东(650121199309303712)。
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经公司多次联系,仍未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司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公司多次通知办理离职手续未得到回应,现通告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 15 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
二、因违反规章制度人员
麦里卡木·尼亚孜(身份证号:652923197504083128)、比拉力·阿卜杜热则克(653022200501151316)、阿卜杜热西提·杰力力(653123197703123118)、布阿依先木·图尔荪(身份证号:65302219830208232X)。
因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解除与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公司多次通知办理离职手续未得到理会,现再次通告自本通告刊登之日起 15 日内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行承担。
新疆才特好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202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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