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咬人学生道歉,学校成被告 法院判决厘清教育惩戒权边界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6
A+ | a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老师批评后,起诉学校侵权,学校是否应担责?2024年12月26日,记者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一起涉学校纠纷案件。
王某为北京市某学校一年级学生。2022年9月,因王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该学校老师与王某家长沟通后,在班会上让王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并在其他同学指出王某态度不诚恳后,再次要求王某郑重道歉。
王某家长认为,老师当众指责王某、不听王某解释、无理要求王某当众反复道歉,给王某心理造成严重伤害,致使王某持续情绪低落、无法正常返校。
经多次交涉无果,王某家长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王某将某学校诉至法院,要求某学校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及审理重点在于某学校老师对王某的教育管理行为是否超出履行教育惩戒权的范畴。而根据案件现有情形,不足以证明某学校对王某的管理行为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情形,某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王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属教师正常履行教育惩戒权,故不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令驳回王某家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者有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2024年8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将“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纳入其中,为教师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聚焦主责主业提供了政策依据。
同时,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的教育惩戒措施。
该案中,老师要求王某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条文许可的教育惩戒措施范畴。在要求学校教师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对学校依法履行教育惩戒权予以保护。
据1月2日《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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