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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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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叶哲(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9704103517)

  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继东)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20年4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叶哲,保证人新疆新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3580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30年。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12月15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404141.03元、利息5670.38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代文松(男,公民身份号码:510923198912113754)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3年5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代文松,保证人新疆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米证字第012061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玖万玖仟元整,借款期限18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12月15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110772.29元、利息1555.51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1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陈亮亮(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8401253915)

  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于2014年5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亮亮,保证人新疆新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米证字第010576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米东支行借款人民币贰拾叁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240个月。现贷款人称借款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未能按期如数向贷款人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截止到2024年12月21日,被申请执行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尚欠贷款本金151016.21元、利息1654.71元,以及截止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现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借款人、担保人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债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疑义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个自然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

  联系人:刘楠

  电话:0991-3351204

  地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中路739号

  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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