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禁毒条例今起施行
分类:3版 今日要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1-01
A+ | a本报乌鲁木齐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周中南)2025年1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禁毒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国际合作、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共八章五十六条。
《条例》规定每年6月为自治区全民禁毒宣传月。同时规定禁毒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和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以及依法履行的八项职责;对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
为加大监管力度,《条例》规定,对国家尚未规定管制、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物质,由自治区禁毒委员会组织公安、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家进行风险评估,对能够使人形成瘾癖、具有社会危害的物质,纳入成瘾性替代物质临时管制清单,发布危害预警,加强流向监控。
《条例》还从多个方面对毒品管制作了具体规定:坚持从源头抓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各级人民政府发现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要及时组织铲除;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同时,《条例》规定禁止在食品、烟草制品等物品中添加毒品原植物、种子及其非法制品。明确禁止非法采集、出售、收购麻黄草。
此外,《条例》在依法开展禁毒国际合作方面作了制度安排。《条例》明确,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边境所在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开展禁毒国际交流与合作。明确国家边境合作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开展与邻国地方相关部门之间的涉毒情报交流、执法合作、技术援助、专业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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