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7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依马木·麦麦提(身份证号码:653101198806190811)
抵押人:阿依吐尔逊·吐尔逊(身份证号码:65310119920713242X)
我行于2023年4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依马木·麦麦提,抵押人:阿依吐尔逊·吐尔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64515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3年6月21日起至2053年6月1日止,贷款金额叁拾伍万元整(35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5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依马木·麦麦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依马木·麦麦提、抵押人阿依吐尔逊·吐尔逊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30064515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2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索成华(女,身份证号:654121198504202342)、田玉忠(男,身份证号:65412119820412475X)
债务人、抵押人索成华、田玉忠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的负责人公江于2015年7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新疆】行【经二路】支行【2015】年【经二手贷034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5)新证经字第98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索成华、田玉忠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二路支行于2024年9月5日以邮寄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止2024年11月19日,贷款连续42期/累计60期逾期,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34371.44元,利息人民币123319.96元,共计欠款人民币657691.4元,以及自2024年11月19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未偿还归还情况及未偿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 肖 楠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27日
公 告
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刘加雄与你(单位)喀什冠隆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喀市人仲字[2024]1154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25年2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喀什市人民东路183号四楼)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喀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27日
邓军: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小英与你、何运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乌仲字第1125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仲裁员选择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进行,于2025年2月19日10时30分(北京时间)在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阿克苏市南大街信合大厦B座三楼)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委将缺席审理并依法裁决。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阿克苏分会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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