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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陈文娟、戴立繁
你们于2012年9月20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2)新证经字第34390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陈文娟、(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戴立繁于2012年9月29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借款980000元,贷款期限为300个月,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37年9月29日止。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4年11月10日,贷款已连续逾期42期(累计逾期43期),债务人尚欠本金776571.32元、利息142168.63元,合计918739.95元及自2024年11月11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307990291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58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道亮(曾用名陈亮)
保证人:新疆西域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陈道亮(曾用名陈亮)、保证人新疆西域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7日签订了2017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9548号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人民币176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954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分别于2024年10月18日、10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在2024年10月25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在2024年10月30日前履行保证担保义务。截至2024年11月11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53642.57元、利息3737.04元,罚息、复利合计95.8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11月12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西域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56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永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陈永梅于2013年4月18日签订了(2013)新银个贷字第16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人民币302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8006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4年11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4 年11月12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4年11月19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170093.71元、利息2304.16元,罚息、复利合计67.49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的约定承担自2024年11月20日起至上述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执行费、催收费、差旅费、邮寄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 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国玉和田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保证人:新疆建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保证人:新疆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於兵
保证人: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纪平
保证人:中嘉成国际投资(北京)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志刚
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昌峰
保证人:孙玉,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8196807251033
保证人:赵杨,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05202153
保证人:赵素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210193527
保证人:张建国,男,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6905242177
保证人:姚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610501531X
保证人:羌巧云,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505160728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军与借款人新疆国玉和田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玉及保证人新疆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范启军、新疆建铭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建国、新疆融海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素菲、中嘉成国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玉、保证人孙玉、赵杨、赵素菲、张建国、姚军、羌巧云于2022年9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2022年借字第010123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2年保字第010123号《担保合同》。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430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贰亿肆仟叁佰万元整。贷款用途为偿还2020年借字第010053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我行于2022年9月26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亿肆仟叁佰万元整(小写:243,000,000.00元)。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保证人乌鲁木齐昌融达利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7日签订了2023年保字第010116号的《担保合同》,为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其他一切相关费用得到按时足额偿还,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原编号:2022年借字第010123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及保证人于2023年11月27日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952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按编号为2023年借字第010052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已构成该合同12.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截止到2024年12月18日,借款人欠付我行借款本息人民币共计271,623,081.80元(其中借款本金人民币243,000,000.00元、利息28,623,081.80元)。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2022年9月26日至2023年4月18日,年利率7%,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9444)×天数;2023年4月19日至2024年9月25日,年利率4.3%,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1944)×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1944)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68881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唐利娟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1825;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力亚尔·艾山江(公民身份号码653127200309060016)
我行于2023年8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力亚尔·艾山江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90574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3年9月5日起至2053年9月1日止,贷款金额叁拾玖万元整(39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3年11月16日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7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力亚尔·艾山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力亚尔·艾山江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30090574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新疆埃乐欣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波
保证人: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在齐
保证人:米恩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5804154534
保证人:郭旺,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6811082131
保证人:胡阗,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006053543
保证人:艾波,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112270736
保证人:苗鲁,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0824402X
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苏丹与借款人新疆埃乐欣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艾波及保证人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米在齐、保证人米恩华、郭旺、胡阗、艾波、苗鲁于2023年5月1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2023年借字第010038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010038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人民币贰亿贰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28,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归还2022年展字第010166号《贷款展期合同》项下贷款。借款期限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我行于2023年5月31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亿贰仟捌佰万元整(小写:228,000,000.00元)。借款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2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未能按照2023年借字第010038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0.2.4及12.3款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截至2024年12月2日,借款人连续67天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合计金额7,062,933.74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申请执行人依据2023年借字第010038号《企业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规定,宣布该合同项下的所有贷款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并解除本合同。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12月12日在新疆法治报总第6754期上刊登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并于2024年12月16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借款人、保证人下发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截至202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本息共计235,967,333.8元(其中借款本金228,000,000.00元、利息7,967,333.80元)。同时, 申请执行人要求主张自2024年12月23日起至本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正常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8889)×天数;逾期债务利息=本金×日万分之(1.8889)的1.5倍×天数]及应支付的执行公证费用39097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主张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公证员助理唐利娟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自《核实债务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保证人)未以书面形式对债务履行情况提出异议,或虽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关有效证据的,或者因你们各方预留地址、联系方式错误,或者因你们自身原因由他人收取或者拒收核债通知,拒接电话拒不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债工作的,视为你们各方认可债权人所述的债务履行情况及所主张的债务数额,公证机构可以应债权人的单方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0991-2835467、17799711825 唐利娟0991-2316509、17799711889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汤浩:
阜康市百润时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需资金用于电商基地装修及运营推广,于2021年8月20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金额贰仟叁佰万元整,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4年8月19日。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你们各方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2)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01号]。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因该借款已于2024年8月19日到期,阜康市百润时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4年11月1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万元整(¥16,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壹万零贰佰肆拾叁元陆角陆分(¥1,210,243.66);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11月1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2.538731‰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叁拾贰元整(¥5332.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2332088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阜康市百润时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悦宁):
阜康市百润时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需资金用于电商基地装修及运营推广,于2021年8月20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金额贰仟叁佰万元整,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公司名下合法享有的不动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汤浩及曹鹏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你们各方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2)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01号]。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因该借款已于2024年8月19日到期,你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履行还款义务。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4年11月1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万元整(¥16,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壹万零贰佰肆拾叁元陆角陆分(¥1,210,243.66);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11月1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2.538731‰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叁拾贰元整(¥5332.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公司核实如下事项:1.你公司对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公司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2332088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2月2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曹鹏:
阜康市百润时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需资金用于电商基地装修及运营推广,于2021年8月20日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金额贰仟叁佰万元整,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你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你们各方于2021年8月20日签订了《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22)新昌庭州证融字第101号]。
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因该借款已于2024年8月19日到期,阜康市百润时代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未向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疆阜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承担相应的连带保证责任。
申请执行标的如下(截至2024年11月12日):
1.本金(人民币大写):壹仟陆佰万元整(¥16,000,000.00);
2.利息及罚息(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壹万零贰佰肆拾叁元陆角陆分(¥1,210,243.66);
3.自申请之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及罚息;自2024年11月13日至实际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复利均按照月利率12.538731‰计算;
4.申请人为实现上述债务及担保权利所支出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5.执行公证费(人民币大写):伍仟叁佰叁拾贰元整(¥5332.00)。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易龙涛、工作人员王凯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如下事项:1.你对借款人违约的事实有无异议;2.你对上述申请执行标的有无异议;3.你对保证担保责任的承担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21号华东实业16楼
联系人:王凯
联系电话:13399705568、0994-2332088
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4年12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艾沙·帕它尔(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80203191X)
抵押人:热比亚·阿不力米提(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111121368)
我行于2013年10月2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艾沙·帕它尔,抵押人热比亚·阿不力米提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5398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38年11月18日,贷款金额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3年11月19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370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艾沙·帕它尔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艾沙·帕它尔、抵押人热比亚·阿不力米提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53987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2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白克吐·艾力夏提(公民身份号码:653023198801060076)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1年4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白克吐·艾力夏提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8256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5月10日起至2051年5月9日,贷款金额叁拾柒万捌仟元整(378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5月17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08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白克吐·艾力夏提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白克吐·艾力夏提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38256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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