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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5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陈敏(身份证号码:652323197909273218)
我行于2011年9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敏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520110005576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1年9月7日起至2031年9月6日止,贷款金额贰拾叁万贰仟元整(232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于2011年9月7日出具了(2011)新证经字第314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陈敏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陈敏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52011000557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2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段亚龙(身份证号码:62052220000428423X)
借款人、抵押人:张秀兰(身份证号码:620522197310054227)
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20年6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段亚龙,借款人、抵押人张秀兰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98042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98042-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贷款期限为2020年7月3日起至2042年7月2日止,贷款金额叁拾玖万陆仟元整(396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了(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393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段亚龙,借款人、抵押人张秀兰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段亚龙,借款人、抵押人张秀兰及保证人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9804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和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98042-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2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高慧(身份证号码:61012419720320214X)
借款人、抵押人:杨全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7205202135)
保证人:新疆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于2013年7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高慧、抵押人杨全民、保证人新疆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42775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7月9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贷款金额叁拾肆万元整(34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13年7月9日出具了(2013)新证经字第2267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高慧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高慧、抵押人杨全民、保证人新疆晋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130042775《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
2024年 12月25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哈斯叶提·斯迪克(身份证号码:652923198410061141)
抵押人:亚森·喀德(身份证号码:652923196509100738)
我行于2021年1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哈斯叶提·斯迪克,抵押人亚森·喀德,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4704号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1年2月1日起至2041年1月31日止,贷款金额贰拾肆万元整(240000元)。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于2021年2月8日出具了(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35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哈斯叶提·斯迪克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哈斯叶提·斯迪克、抵押人亚森·喀德与我行签订的编号为6502012021000470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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