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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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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华鑫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公章(6501040205630)、财务章(6501040205631)均遗失,声明作废!

  ●新疆弘瑞旭洁洗涤有限公司合同章(6501040363753)、公章(6501040363751)均遗失,声明作废!

  ●新疆鸣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章(6501040376644)、公章(6501040376642)、法人杨磊名章(6501040376646)、发票章(6501040376645)、财务章(6501040376643)均遗失,声明作废!

  ●天山区汇丰大厦郑卫星饰品店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统一信用代码92650102MA799H396J成立日期2015.8.21声明作废!

  ●新疆娜孜吾壳商贸有限公司6501040507343号合同章遗失,声明作废!

  ●新疆天华恒威贸易有限公司法人王爱珍私章遗失,章号6501020063347,声明作废。

  ●新疆牧奶元商贸有限公司6501050230906号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昌吉市雅道优品酒店管理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章、法人席立私章遗失,特此声明!

  ●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公章(6531010092003)、法人赵广旋名章(6531010092006)均遗失,声明作废!

  ●喀什市坚硬五金店6531010093691号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喀什泽阳商贸有限公司6531220014909号公章遗失,声明作废!

  ●李强(511325198706156279)遗失钢瓶押金收据,新疆燃气液化气合同号FJ-0002246,特此声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喀拉玉尔滚河(出山口以上河段)水电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信息公示

  中圣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编制完成环境影响报告书,主要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温宿县喀拉玉尔滚河(出山口以上河段)水电规划开展环评工作,现征求附近居民及单位对规划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稿及意见反馈链接http://www.d1ea.com/front/eia/70660.html。联系方式19990307681。

  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4日

  莎车县繁荣塑料废旧地膜、滴灌带回收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征求意见公示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和公众意见表,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https://www.eiacloud.com/gs/detail/1?id=412186Ef3v)进行公开和获取;公众可联系建设单位(莎车县繁荣塑料有限公司电话13899163867)借阅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范围为项目周边居民及利益相关者。公众提出意见起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莎车县繁荣塑料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4日

  新疆新冶华美科技有限公司废酸资源化循环综合利用项目(扩建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

  第二次信息公示

  乌鲁木齐湘永丽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新冶华美科技有限公司废酸资源化循环综合利用项目(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形成,现征求附近公众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有关意见。详细内容见网址http://www.xjhbcy.cn/articles/show/14553。

  新疆新冶华美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4日

  认领债权公告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阳光视瀚电子产品经销部、牛江华: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6日,裁定受理新疆仲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为清算组。现强制清算程序已终结。

  由于清算组无法与上述2名债权人取得直接联系,故刊登公告如下:一、请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阳光视瀚电子产品经销部、牛江华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认领债权。逾期认领的将自行承担法律后果;二、清算组联系方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15楼,邮政编码830000,联系人:姚成律师,联系电话15909946189。

  新疆仲颐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4日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巴政复议决定(2012)28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及舒正权都持有与博湖县畜牧局签订的《合同书》及《开荒转让协议》的主体均为舒正全而非第三人舒启成,也未能调取《合同书》原件。因此,被申请人给第三人舒启成颁发博国用(2009)第042号、第0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给第三人颁发博国用(2009)第042号、第04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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