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骑车遭狗追撞树身亡,狗主人担责20%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9
A+ | a男子骑电动自行车出行时被没有拴绳的狗追赶,导致男子撞上路边的树后当场死亡,可法院却判定狗主人只承担20%的责任。这是为什么?
2023年8月6日,在上海市松江区,许某与徐某各自携带一条宠物狗,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朱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途中,许某突然加速超越徐某,徐某的狗见状,从电动自行车的踏板处跳下来,开始追赶许某。许某发现后,不时往后看。万万没想到,许某只顾着往后看,导致电动自行车撞上路边的树木,许某当场死亡。事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事发前许某行驶的车速约为37公里/小时,超出法定限速。
后来,许某家属将徐某起诉至法院,认为是其没有为犬只束牵引带,并且放任犬只追赶许某,才导致许某撞树而亡,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许某作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谨慎驾驶,注意前方路况,可许某在骑行过程中多次往后看,存在过错;其次,超速驾驶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超速骑车直接影响撞击力度,这是造成许某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再次,许某超速骑行并超越徐某后,才导致徐某车上的狗跳车追赶。综上,法院认为,许某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徐某对许某的死亡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许某自负80%的责任。 据12月17日央广网
标签:
最新更新
- 自治区人民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 新疆出台多层次资本市场重点培育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
- 新疆贸促会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助力新疆涉外商事纠纷化解
- 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召开会议
- 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 不断提升国土空间治理水平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