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6

A+  |  a

  公 告

  新疆恒昌瑞通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吴文国与你单位因工伤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一案,现以昌市劳人仲字[2024]第406号仲裁裁决书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且邮件退回,本委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结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成功(遇节假日顺延)。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37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9条、第22条、第29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目录》之规定,本委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7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750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915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22875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 212元;

  六、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人医疗费4073元;

  七、驳回申请人其他诉求。

  以上一至六项共计 217785元(大写:贰拾壹万柒柒佰捌拾伍元),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2月16日

  (米东)应急罚〔2024〕执-2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被处罚单位: 新疆景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9MA795L5H3U)

  邮政编码: 830000

  住址: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铁河路187号1栋-1层6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梁玉华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18999132958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10日14时40分许,位于米东区羊毛工镇红雁湖村你公司负责投资的红雁湖村冰上项目, 工人在脚手架平台铺设木板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新疆景尚文旅有限公司未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施工现场未设置防坠措。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者责任,导致发生事故。主要证据有:《 关于米东羊毛工新疆景尚文旅发展有限公司“1·1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米政函〔 2024〕381号)、《调查询问笔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6.5.1.2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整)罚款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财政局指定银行账户,账号06010104000717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应急管理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6日

  注销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受理李翔宗对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受理案号为(2022)新0203强清字1号,并依法指定新疆先觉律师事务所担任清算组负责强制清算工作。2024年9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22)新0203强清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现特此公告注销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有限公司。

  克拉玛依市陆林建材

  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2月16日

  新疆皮山民用机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

  我公司委托乌鲁木齐汇翔达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新疆皮山民用机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征求意见稿)已初步完成,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请公众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与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全文的网络链接:http://www.ps.gov.cn/psx/tzgg/202412/7630ac932305461fbea27c659680dcec.shtml,项目公众意见表的网络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皮山县机场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16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