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打人 男子被拘留又赔款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6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张焕
近日,兵团第四师的刘某因在纠纷中“动粗”,被行政拘留3日,赔偿对方损失3500元。
刘某与张某同在第四师某工地务工。2023年的一天,两人对“工地伙食是否可口”作出不同评价,并因此发生口角。争吵中,双方情绪越来越激动,冲动之下,刘某扇了张某一巴掌。张某躺倒在地并辱骂刘某,刘某又朝张某臀部踢了一脚。随后,两人被现场人员拉开。
现场人员报警后,公安机关调查认定刘某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经医院诊断,张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花费2600余元。之后,张某要求刘某赔偿未果,遂于今年9月将其诉至霍城垦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请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000余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多次向双方了解情况并开展调解。起初,刘某情绪激动,表示“已经受到行政拘留处罚,不应再赔款”。
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刘某逐渐认识到错误,承认其行为给张某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张某也表示,自己不应该骂人。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赔偿张某3500元。
目前,协议已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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