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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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26号
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王歆然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斌
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6月24日与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王歆然签订了编号为2015新银房抵字第811372000646的《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王歆然、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刘斌、保证人新疆新安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2015新银个贷字第811372000646的《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308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6月2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29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8月21日向借款人(受信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授信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7893.04元、利息5122.5元、罚息及复利合计121.3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4年10月1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10日
通 知
陈丽(女,411424198502023322)、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8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5719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959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陈丽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0000.00元(捌拾陆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8月13日起至2051年8月12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827478.17元(捌拾贰万柒仟肆佰柒拾捌元壹角柒分)、利息3309.91元(叁仟叁佰零玖元玖角壹分),本息合计830780.08元(捌拾叁万零柒佰捌拾元零捌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0日
通 知
杨迎春(女,650121197507013725)、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11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7096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361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杨迎春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71000.00元(伍拾柒万壹仟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276个月,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2044年11月4日止,由保证人乌鲁木齐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538350.03元(伍拾叁万捌仟叁佰伍拾元零叁分)、利息1884.23元(壹仟捌佰捌拾肆元贰角叁分),本息合计540234.26元(伍拾肆万零贰佰叁拾肆元贰角陆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0日
通 知
余高鹏(男,513430199811293219)、新疆融健泰晟置业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6月2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692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774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余高鹏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0.00元(肆拾贰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0年,自2021年8月2日起至2051年8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融健泰晟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3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13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404416.25元(肆拾万肆仟肆佰壹拾陆元贰角伍分)、利息3192.57元(叁仟壹佰玖拾贰元伍角柒分),本息合计407608.82元(肆拾万零柒仟陆佰零捌元捌角贰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0日
通 知
张其其(男,130632199201183530)、新疆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5月2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4058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96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张其其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90000.00元(柒拾玖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360个月,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2052年5月1日止,由保证人新疆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累计逾期6期以上(由保证人垫付),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4年9月4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止到2024年9月1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766197.37元(柒拾陆万陆仟壹佰玖拾柒元叁角柒分)、利息15022.34元(壹万伍仟零贰拾贰元叁角肆分),本息合计781219.71元(柒拾捌万壹仟贰佰壹拾玖元柒角壹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4年9月11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执行公证费500元(伍佰元整)。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4年12月10日
通 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张怀拴(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03233718)
抵押人:刘连梅(公民身份号码:412825197704173745)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现更名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于2017年12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玖万元,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字第11544号]。
我处应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尚欠借款本金贰拾肆万玖仟捌佰伍拾叁元壹角陆分(小写:249853.16元)、利息柒仟贰佰陆拾柒元柒角叁分(小写:7267.73元,含逾期利息6619.46元、复利149.38元、罚息498.89元),本息合计:贰拾伍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捌角玖分(小写:257120.89元,截至2024年10月6日)[(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2616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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